关于《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2年1月13日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谢国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作了认真修改。1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今天的全体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总则未对社会组织在促进科技进步中的责任作出规定,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根据这一意见,修改时增加一款,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尊重智力劳动、尊重发明创造,提高科学技术进步意识,加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五条第二款。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