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2年1月13日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法进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一,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我省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修改,非常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正案草案也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1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今天的全体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关于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项删去《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恢复原状”的内容。修改时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的情况通报和研究意见》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条例规定了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并未设定“恢复原状”的强制执行方式,不宜纳入行政强制规定清理的范围。修改时根据这一意见,删去了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项。
决定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并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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