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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条例》是继承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为推动地方史志编纂,国家曾多次召开全国性的地方史志工作会议。198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全国地方志编纂工作领导的报告》。国务院主管地方志工作的部门曾先后两次颁布《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原国务院总理李鹏曾经指出:“编修地方志要制定章程或规定”;国务委员李铁映也指出:“要在总结修志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制度,制定法规”。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基本方针。地方史志编修工作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始纳入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轨道。2004年,在韩寓群省长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依法修志”的要求。目前,各省市都在积极推动地方史志立法工作,其中《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已于2003年7月颁布施行。
(二)制定《条例》是稳定国家和本省对地方史志工作方针政策的需要
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全国地方志编纂工作领导的报告》之后,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制定下发了《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199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1997年5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正式制定颁布了《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提出了“一纳入(把修志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级政府的任务之中)、五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的要求。20多年来,地方各级政府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先后十多次就地方史志工作下发文件。2001年,省委、省政府联合下发了《山东省续修新方志规划纲要》。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历史进程中,需要将各级政府行之有效、长期坚持的修志方针政策法定化,发挥法的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推动地方史志工作健康有序、持续稳定的发展。
(三)制定《条例》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需要
我国社会主义新方志编修工作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计划经济的环境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原来由政府直接管理和赋予职能的各类社会组织,有的已变成了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他们对政府下达的修志任务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或不愿接受、有抵触情绪,或提出各种不合理的交换条件。按照依法治理各项事业的法治精神,政府继续要求这些单位承担社会责任,向其分配修志任务或者征集史志资料,都需要法律依据和法律支持。一些仍然由政府管理和靠财政供养的部门,地方史志工作也常常受制于领导者的个人意愿或者其职务频繁变动的影响。还有的单位或社会组织从单纯经济利益考虑,把严肃的修志工作进行市场化操作,谁给钱就替谁“树碑立传”,有的则垄断资料为己牟利,侵害了公众合理利用文化资源的权益。面对新形势,史志工作亟待实现法制化管理,依靠法律手段来规范与修志有关的各类组织和成员的行为。
(四)制定《条例》是以法律手段调动社会各界支持修志工作的需要
我省自1981年启动编修社会主义新方志以来,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支持和众多部门的参与,花费了20多年的时间才艰难地完成了首轮修志任务。第二轮修志任务更加繁重,规划安排了《山东省志》83部分志、17部市志、139部县市区志的编修任务。编修志书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仅《山东省志》就牵扯到200多个部门和单位,其中既有已走向市场的各类经济实体,也有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军区等各大机关和人民团体,还有中央驻鲁单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推动工作显然是不可能的。并且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许多单位进入市场领域,各级志书所设计的志目分工,多数已失去了相应的承担部门。已脱离政府直接管理的行业和单位,也认为修志不是自己的份内之事,他们不是态度不积极,就是拒绝为修志提供基础资料。只有将修志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由政府的单一行为变成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争取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才能使这项事业继续发扬光大,世代传承。 |